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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Oct 11 21:42:47 2002) , 站内信件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一二四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

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

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

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

处分。
   第五条 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

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

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

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

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

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为谋私利或者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

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接受上述中介机构款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

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
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

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篡改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

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债

人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

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

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

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造成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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