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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网上买卖纠纷审结 电子邮件成第8种证据形式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Oct 30 23:29:56 2002), 站内信件
发信人 dabao (dabao) 信 区 L.S
标 题 网上买卖纠纷审结 电子邮件成第8种证据形式
发信站 珞珈山水 ( 2002年10月25日08:46:5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网上买卖纠纷审结 电子邮件成第8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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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4日 10:41 解放日报
解放日报讯(记者马骋)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上买卖纠纷案,首次确认
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使电子证据继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后,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本┠成堂 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
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网站”的客户,于
2000年8月与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
去年 8月,科技公司向“8848”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
脑后没有按约付款,诉讼烽火由此点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万余元。科技公司不服,认
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
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
协议。电子邮件是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
传到当事人后,不能进行更改,足以证明双方的协议成立。最后,一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
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法官析案
电子邮件能证明双方是否建立交易关系等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但电子邮件从
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采集的,因此是客观真实和合
法有效的。
相关链接
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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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不在人心,是非但凭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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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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