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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Nov 23 16:39:42 2002) , 站内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
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
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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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WWW bbs.szu.edu.cn. [FROM: 218.17.24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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