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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ise (joise), 信区: CL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Dec 29 21:39:21 2002), 站内信件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
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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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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