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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怀念跟场的日子),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关于保证有一问题请教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Mar 31 11:09:00 2004), 站内信件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于Sun Mar 28 20:17:38 2004提到:
关于债的担保中有一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有一项是: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解释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
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保证责任免除。
既然保证是于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负责,而放弃的是物的担保,那债权人又对放弃的
权利范围责任免除?究竟这里的保证保的是什么?免除的又是什么?
guoryan (农民工) 于Sun Mar 28 20:23:00 2004提到:
保证的是物的担保意外的债权咯,免除的是保证人保证债权的保证责任咯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于Sun Mar 28 20:52:49 2004提到:
~~~~~~~~~~~~~~~~~~~~~~
这个范围是指物的担保吧
guoryan (农民工) 于Sun Mar 28 20:56:25 2004提到:
嗯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于Sun Mar 28 21:00:17 2004提到:
那这个范围本来就不用它负责任,何来免除之说?
guoryan (农民工) 于Sun Mar 28 21:03:11 2004提到:
还包括他保证的范围嘛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于Sun Mar 28 21:07:08 2004提到:
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放弃的是物的担保的范围,
怎么又会包括了保证的范围呢?
time (锋锋) 于Sun Mar 28 21:16:29 2004提到:
甲为债务人,负债500元,由乙对其债务保证
甲提供抵押物担保300元
丙为债权人
在对甲要求债务履行时,放弃对甲抵押物的担保
乙作为保证人,只承担抵押物担保的300元之外的200元
小余,不知这是否符合你的问题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于Sun Mar 28 21:20:48 2004提到:
那这200元是甲本来就不用承担责任的还是免除责任的?
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
~~~~~~~~~~~~~~~~~~~~~~~~~~
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 ~~~~~~~~~~~~~~~~~~~~~~~~
保证责任免除。
~~~~~~~~~~~~~~~~
guoryan (农民工) 于Sun Mar 28 21:28:23 2004提到:
甲是债务人,当然要承担债务责任啦,乙是保证人,只对200元的债务进行保证
如果丙放弃了全部债权,乙的保证责任也免除了。如果丙放弃部分债权,包括
被乙保证的部分,那么,乙在被丙放弃的部分也免责。
yuxiaozhen (旅途艰难,我正欲振翅高飞!) 于Sun Mar 28 21:30:24 2004提到:
哦,明白了,我好像有点太钻牛角尖了
~~~打错了,是乙
xiaoyang (shachichi) 于Mon Mar 29 09:24:42 2004提到:
应该可以这样理解:
设甲欠乙3万元元,甲用他的摩托车作担保(摩托车的价值1万)的同时提供丙为保证人。
则丙要承担的是两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甲已经用摩托车担保的一万元债务不承担
保证责任。
即,在债务到期时,无论乙是否行使变卖甲的摩托车等权利,都不能要求丙承担三万元的
保证责任,而只能要求丙承担两万元的保证责任。
不知是不是这样?
xiaoyang (shachichi) 于Mon Mar 29 09:27:35 2004提到:
唉,发觉自己速度真的赶不上年轻人啊,
已经有人和我一样举例回答了。。。。
以后我要多参与讨论,顺便当复习好啦。。。。。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Mon Mar 29 12:55:17 2004提到:
其实这个问题,我一直有疑问。
我就想知道,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不在这里适用,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
LQQQ (简单就是效率) 于Mon Mar 29 13:48:32 2004提到:
我手上只有第二版的合同法,你指的适用具体何解,能否举例说说。
xiaoyang (shachichi) 于Mon Mar 29 16:07:41 2004提到:
对,我也想知道崔建远第三版里是如何说的。。。
xiaoyang (shachichi) 于Mon Mar 29 16:21:58 2004提到:
你的疑问是不是指这样的情况:
当债务人乙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甲可以依法拍卖乙所提供的担保物,
即使该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乙也不能对抗?
freeman (逃出生天) 于Mon Mar 29 17:15:40 2004提到:
个人看法:这里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相应免除责任,如果担保物
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灭失,这种情况下是否保证人还能相应免责呢,我看未必
前一段我觉得立法者可能是在强调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呵呵
随便说说的
Antonio (两次考试) 于Mon Mar 29 22:59:03 2004提到:
原话:《担保法》将物的担保置于保证之前行使
缺乏法理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种情况。《担保法解释》
在一般情况下放弃物的担保优先行使的规定,规定由债权人自主决定
行使哪种担保方式,是适当的。当然,这应该以当事人无这方面的约定为前提。
在保证责任的解除中的原话
个人看法:这里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相应免除责任,如果担保物
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灭失,这种情况下是否保证人还能相应免责呢,我看未必
前一段我觉得立法者可能是在强调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呵呵
随便说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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