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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郑百文重组案引起非议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Apr 17 08:15:55 2001), 转信



  2月22日,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资产重组方案(以下
简称“重组方案”)在郑百文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该重组方案是一
个包含了多个法律关系及交易行为的总体重组方案,其中“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
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有郑百文股权的50%过户给三联”一条最为引人关注。如
此“过户”合法非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观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聂锐。

  聂律师认为: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股份公司为或者不为一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但无权决定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为或者不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郑
百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重组方案中关于50%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的条款,实质上
是部分股东对另一部分股东权利的处分。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关于表决方式的
决议是违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对郑百文的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中默示条款的规定,是一条既违反法律又违背法理的荒唐的规定。

  记者:郑百文重组方案的核心是“以债权换股权”。这种权利的置换要不要遵
守一般商品流通需要遵守的交易规则呢?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的精神是否也应该适
用于这种权利的置换呢?

  聂锐:当然,债权和股权的转移也要在不违反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郑百文
重组方案明显违反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该方案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
原则———自愿原则。该原则也是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活动所普遍遵循的交易规则
。郑百文重组方案中关于三联集团以豁免郑百文公司债务为代价换取郑百文公司全
体股东所持有的50%股份的条款,实质上是以三联集团为交易一方,以持有郑百文
股份的每一个股东为交易另一方的无数个独立的股份转让行为。这里首先需要明确
一个基本的概念:即股东大会并不是代表全体股东持有股份公司全部股份的一个独
立机构,而是由每一个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共同组成的集合体,是股东通过其所持
有的股份对股份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场所。尽管由于所持股份的数量不同使得大小
股东对股份公司决策的影响有所不同,但每个股东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就股
份公司而言,股东大会是其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股份公司必须遵照执
行。但就股东而言,每个股东各自独立享有并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受其他人(包括
其他股东)的支配和干涉。郑百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重组方案中关于50%股份过
户给三联集团的条款,实质上是部分股东对另一部分股东权利的处分,就权利被处
分的股东而言,出让50%的股份给三联集团的民事行为并非出自其自愿。虽然该方
案也给了不愿意出让股份的股东另外一个选择———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但既不愿出让股份、又不愿股份被回购的股东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何况,这里
的回购方案根本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实施程序,将来又如何能够得以履行?


  记者: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章程》第九章“通知和公告”中的第
162条原有内容之下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做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
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则需做出明示的意
思表示。”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精神吗?

  聂锐:郑百文公司章程中默示条款的规定,是一条既违反法律又违背法理的十
分荒唐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为必
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按照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可将意思表示分为直接表示和间接表示两种,直接
表示简称“明示”,间接表示简称“默示”。所谓“默示”并不是行为人没有任何
意思表示,而是在行为人没有以行为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情况下,通过行为人的其他
行为或已经发生的事实,可以明确地推定其意思表示。

  记者:您可以具体举两个例子吗?

  聂锐:例如在自选超市中将选中的商品交给收银员的行为、坐进停在路旁的出
租车内并告诉司机去某某地方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
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却由于行为人默示的意思表示而告成立
。也就是说,“默示”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不表示意思。行为人不表
示意思在民法上称之为“沉默”一般情况下,沉默因其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要素而不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客观状态,是一种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但“沉默”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或依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被视为承认或拒
绝的意思表示,例如,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对要约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则
被视为拒绝要约;又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
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
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里买受人的沉默被视为承认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记者:郑百文《公司章程》使用了“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这一概念。

  聂锐:但实际上是将股东不表示意思、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即
“沉默”视为股东承认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该方案的设计者也许确实不懂法律意
义上的“默示”概念,也许是故意歪曲法律概念,以这种偷梁换柱的方式为郑百文
重组方案能够得以实施创造条件、扫除障碍。如前所述,将沉默视为具有意思表示
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不违反法律
规定为限)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郑百文章程中的这一规定是针对股东表决权而设立的,鉴于股东行使股东表决
权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特定性,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律中均没有将股东
的沉默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样的规定,法理上也不允许这种荒谬制度的存在。


  记者: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在公司章程之中增加这样一个条
款,似乎可以视为郑百文股东之间的一个特别约定。

  聂锐:实际不然,因为该条款具有非常特殊的针对性,它是针对“需要每一个
股东表态”的重大决议而制定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本身并不需要每一个股东
表态。通过部分股东表态通过的决议来决定“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的表态方式,
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综上所述,由于郑百文重组方案的核心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郑百文的此次
重组行为注定会以失败而告终。

重组方案要点:

  ■ST郑百文现第一大股东百文集团将购买郑百文除3014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以外
的全部账面资产,总金额约9.7亿元,同时承接郑百文5.9亿账面债务,差额部分
约3.8亿元形成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债权。

  ■郑百文以其对百文集团上述债权中的2.5亿元与三联集团的4亿元资产进行置
换,差额部分形成郑百文对三联公司的负债。三联在购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4.
47亿元债权后,将在全部股东将所持股份50%无偿过户给三联的前提下,对郑百文
有条件豁免这些债务。

  那些决定不参加重组的股东,必须在重组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前15天内向公司
提交声明,超过期限未声明的股东,将视为同意参加重组。

  ■修改章程。在第162条的原有内容之下,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
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取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
东需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郑百文事件背景

  ■2000年3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上市公司郑百文破产还债,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认为信达方面递交的材料不够,没有立案。

  ■8月22日,郑百文停牌长达四个月。

  ■10月30日,新华社的一篇长篇报道从上市资格开始,揭出了郑百文的老底,
使“郑百文现象”从证券市场扩散成一个社会关注的普遍问题,让郑百文破产退市
的呼声占据了社会舆论的主流方面。

  ■11月14日,郑百文重组首次披露,山东三联成为郑百文事件主角。

  ■11月30日,郑百文董事会会议召开,通过了资产债务重组议案。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上证所日前通知ST郑百文,
同意ST郑百文3月5日至3月9日停牌5个交易日。

  ■最新消息,3月5日起郑百文股东开始选择是否参加重组,该公司为实施股份
变动方案而停牌一个月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郑百文将从3月5日起停牌
至4月5日,如果4月5日仍无法完成股份变动,则公司将至少提前5天再次申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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