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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刑事司法疑难问题专家谈(张明楷教授)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0月19日22:58:40 星期二), 站内信件

检察日报 2001-06-11 09:11:56

问: 普通侵占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别?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
有的财物,简单地说,本人占有变成所有就是侵占,他人占有变成自己所有就是盗窃。所
以最核心的问题是判定财物由谁占有。

这里又涉及一个问题,究竟怎样判断占有。比如,一个人买东西回来,东西和钱包都放在
车筐里面,把车停放在自己所住的楼房旁边,拿东西时把钱包落下了,回去后想起来了,
再去找时,钱包不见了,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侵占。再举一例,被害人要买电
脑等物,雇了一辆车,把东西放在车上,对司机说:“你在这里稍等一会,我们进去再买
点东西。”结果,从商店出来时,车已经开走了。这种行为是盗窃不是侵占。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侵占罪中涉及的遗忘物问题,许多司法人员总是希望把遗忘物和遗失
物区分开来,区分的理由就是《民法通则》中有遗失物这一概念。对于这一点我是不赞成
的。遗忘物和遗失物是不可能区分开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时《刑法》上还没
有侵占罪,如果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分的话,给人的感觉就是民法上取得遗失物要返还而取
得遗忘物就不必返还了,这是没有道理的。另一方面,二者如何区分?被害人知道忘在哪
里了就是遗忘物,不知道就是遗失物,行为人构不构成犯罪取决于被害人的记忆力的强弱
,被害人记忆力好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假如被害人一开始忘记财
物丢在哪里,后来又想起来了,这又如何定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占(遗忘物)罪,首
先要看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它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同意、是否承诺而不是取决于被害人记
忆力的强弱。所以对于遗忘物应作扩大解释:不是基于被害人的本意而脱离了自己占有又
没有被他人占有的都叫遗忘物。

问:怎样区分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财物与敲诈勒索、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

张明楷:要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首先得了解我国这种立法的思想和体例


任何国家都没有寻衅滋事这样一个罪,为什么呢?因为其他国家在处理这些犯罪的时候起
点很低,比如说:盗窃很少就可以构成,打人一个耳光就可能构成暴行罪或殴打罪,抢他
人的一点东西也可能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所以没有这个罪存在的必要。我国一直主
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所以犯罪的起点很高,我国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外是没有
的。我们有一些连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够的,在国外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那么,《刑法》为什么要有一个寻衅滋事罪呢?这是考虑到,虽然有的人一次行为不构成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可是他动不动就实施这种行为,立法时就是想把若干很轻微的行为
结合起来,把它们作为一个罪处理,所以有“随意殴打”这样的表述。这里的“随意”,
不仅是主观上的动机而且包含了客观上“多次”的含义。就强拿硬要财物来讲,涉及到三
个罪,即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也可能使用暴力,这没有任何争
议。在都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这种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
害人反抗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是抢劫,反之就是敲诈勒索,这里的“压制”
不是从被害人本身的感受来看的,而是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的,实际上靠司法人员的判断
,也就是说,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财物,三者是由高到低的,
程度是由重到轻的,司法人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加以判断。

在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时候,特别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暴力的程度,这点前面已经说过。

二是客观上取得财物的大小,这个数额的大小除了要考虑整体数额之外,还要考虑每一次
数额的大小。

第三是对象,即寻找的是什么样的被害人,像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的学生要一点钱的,
通常不要定抢劫。我觉得刑罚适用于未成年人时的副作用要远远大于对成年人的适用。

第四点要考虑的是次数,但这要和其他因素联系起来考虑。

第五点就是行为人每次实施这种行为时,他的目的究竟是想取得多大的财物,是否夹杂着
其他的目的。有的人纯粹是“耍威风”,并不是想取得多大的财物,像这种情况,定寻衅
滋事更合适一点。

问:持有与使用假币罪应如何认定?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持有与使用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的行为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的
标准,即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持有假币,又使用假币,按持有、使用假币罪定罪,不
实行并罚。

持有,指的是拥有或所有,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状态,随身携带、匿藏家中等
都属于非法持有的范围。

使用,指的是在经济交往中,使用伪造的货币。无论是用于购物、支付有偿服务,还是用
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均应认定为使用。

持有假币是出售、运输假币的前提条件,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或运
输,就应定出售或运输假币。

刘祥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行为人在使用假币时被查获,其使用的假币数额没有达到数
额较大的标准,同时从其身上又搜出部分假币,这部分假币也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
二者相加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累计。定罪时可以考虑直接定使用假币罪,因为其持
有行为本身就证明了其使用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出
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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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神杀神,遇佛弑佛!没有什么能阻挡我前进的脚步!
※ 修改:·coolfire 於 10月19日23:01:34 修改本文·[FROM: 210.21.224.231]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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