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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每日一案》(2)评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4年10月22日23:55:50 星期五),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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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zpysl (启程), 信区: CL
标  题: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1日23:26:06 星期四


首先,吴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
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何认定"非法侵入"在实践中一般认为
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主人允许不顾主人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
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实践中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一般是指蹬门、踹门等方式破门而入。由于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其大门平日多半
是敞开的,所以并不需要破门而入。在本案中,案发时张家大门即是敞开的,从表
面上看吴某的行为似乎不符合上述情况,但结合案件实际,吴某手持铁锤跑到张某
家中冲砸应认定为违背张某意志,因此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行为。

其次,吴某的"非法侵入"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偶然
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均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吴某的非法侵入并
冲砸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造成张某的死亡,而是介入因素,即张某原有的脑细小
动脉病变直接造成了其脑血管破裂死亡。因此吴某的非法侵入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外
因,而其本身的脑动脉病变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即内因。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
,如果没有吴某非法侵入,当时不可能造成张某病发,虽然他仅是造成张某死亡的
部分原因,但其与张某本身的动脉病变构成了张某致死的共同原因,因此属于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在科学发展的今天,有些人为逃避刑事责任,会采取创造一定
条件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目的,刑法对此是不能放纵的。

可见,根据上述分析,吴某的非法侵入造成张某病发死亡,可以认定为吴某非法侵
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危害结果,应当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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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8:34:12 星期五

第一点我非常认同,第二点你说是偶然因果关系,我就不那么认同了。
像CC说的,如果骂死人也可以导致人血压升高而导致人死亡,也是
偶然的因果关系,也要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话,社会就没有人有自由说话的
权利了,这只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不知道你会如何更深刻的理解偶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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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29:47 星期五

555……
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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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31:54 星期五

应该问,给出的答案是谁的观点~
我觉得跟以前老师讲的完全不同
不知道是现在学说发展的快还是怎么回事
要不拿去跟老师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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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37:18 星期五

不管是谁的观点,我认为都是不可以采取的,就算是大师级的人物也一样。
乱世才用重典,现在和平年代不应该采取这样严肃的法律,我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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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46:14 星期五

或者说这是一种比较过时的观点吧我觉得
现在的刑法好像都没有这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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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47:34 星期五

我怀疑他的案例都是超旧那种列
以后目标定向司考,这样大家兴趣跟高,咔咔

难得我和CC一致,咔咔,太难得了,吃饭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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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cring (cc),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48:38 星期五

难道跟我观点不一样你小子就不吃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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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ngkentment (K仔), 信区: CL
标  题: Re: 《每日一案》(2)评析
时  间: 2004年10月22日09:49:32 星期五

小样,理解那么差的
庆祝肯定是大鱼大肉,
不庆祝是清茶淡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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