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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oberto (空心大萝卜), 信区: CL
标 题: Re: 日货恐惧证!!!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2005年04月10日19:33:17 星期天), 站内信件
首先一点,作为法律人,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假若认为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则
不应以法律观点回应。
第二,把商业竞争上升到刑法高度,就具体此案例而言,受刑法行政罚的可能性微乎
其微,不应作为回答问题的重点。
第三,此问题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相应解决: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
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
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若商店确实出售的是日货,则消息散布人并无责任。
第五,各位请加强法律思辩能力的训练,特别是高年级的同学。
在 Antonio ( 朝花夕拾) 的大作中提
到: 】: 这绝对不只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对于政治问题,我想没有一般的
: 解答规则能够解答的。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
: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 处罚金。
: 但是商业信誉、商业声誉是否能包括“日本化”,是一个问题。
: 举个例子,如果英国疯牛病爆发,全球禁止进口英国牛肉,a诽谤b为英国进口牛肉,
: 这时候是否能认定触犯刑法221条,我认为可以如此认定。
: 那么同样,日本化是否可以类比疯牛病呢?
: 我认为不能,因为最大的本质区别在于,日本化它并没有直接给商家造成损失,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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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9.133.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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