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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法律误区在哪里?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un Apr  1 19:11:27 2001), 转信

去年,个别城市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规章中出台了被民间称为“行人违章,撞了
白撞”的规定,即: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
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那么,“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这一规定是否合法?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
必须首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其
核心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
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归责原则,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和危险事项
的增多而出现的。其理论根据来源于危险说,即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或持有
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并未能阻止损害的发生,故要承担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主
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缺陷、动物致人损害等引起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也明确将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列为高度危险的
作业之一,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城市公共汽车比自行车走得慢,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应
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范围。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可分高速公
路交通事故和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两种,但不管是哪一种事故,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归责。因为高速运输工具强调的是工具本身,而跟速度的干系不大,哪怕汽车
以再慢的速度行驰,也是一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因此,在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论行人、司机有无过错,汽车的所
有人或使用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比起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比较严格,只有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故意两种情形可以免责
,而受害人的故意是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的,主要指行人一方自杀、自伤或者进入
高速公路(由于高速公路的封闭性,行人翻越护栏进入只能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
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
的赔偿责任。
有学者提出,过失相抵原则只适用于过错责任中,在无过错责任中不适用。笔者认
为,过失相抵原则并非处理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独有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亦同样
适用,并常见诸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
人损害责任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规定,就是规定了在无过错
责任中,如加害人方面确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则应依受害人行为对损害发生的
原因大小减免加害人责任。
三、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如果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具有完全过错,
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在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中则不可以,即不能“行人违
章,撞了白撞”。这是因为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不能采用一般的过失标准衡量
受害人的行为。为此,国外(如日本)立法创设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用以调整
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
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
故的损害后果。具体到汽车与行人,二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
的。相对于“铁包肉”的“优者”汽车而言,“肉包铁”的行人明显处于“弱者”
地位。由于汽车比行人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
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
因此,在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汽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
错,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
轻自己的责任。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只把它包括在第一百二十
三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规定中,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和过失相抵的原则,但未
体现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而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采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归责
并适用过失相抵,只有第44条关于机动车无过错亦应当分担10%经济损失的规定中
,可以见到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影子。可见,这部行政法规对交通事故中的“弱者
”——行人的民事权益保护的程度明显不够。
前面提及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虽然在强化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方面具
有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它完全违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片面适
用了过失相抵原则,也是与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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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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