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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zukobe (原来她只是喜欢我,不是爱我!), 信区: CL
标  题: 未查证便作处罚裁决 陕西榆阳公安局被判行政违法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ue Apr  3 14:32:18 2001), 转信

对厂领导和企业有意见却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而采用张贴大字报散发小字报的方
式破坏他人声誉。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在未认定大字报所写事实的情况下,错误适
用法律对贴大字报者予以治安处罚。日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批评了贴大字
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判决被告榆阳区公安局行政违法败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榆林氮肥厂职工刘万平对厂领导个人及本厂经
营状况

    有看法。1998年10月26日,刘万平在厂生产区大门外张贴大字报,表达对厂里
连年亏损经济效益下滑的不满,并批评厂领导,称厂领导为“……骗子,败家子”
等,署名为陕西省榆林氮肥厂部分职工。后刘又到榆林某电脑部以同样题目和内容
打印八开版小字报一张,并复印100余份,在公共场所向不相识的人和部分厂里职
工散发,后大小字报被公安机关收回。原榆林市公安局(即现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
)以刘万平诽谤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
于2000年5月24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万平警告处罚。原榆林地区公安
处(即现榆林市公安局)于2000年6月28日复议维持原榆林市公安局的裁决。2000
年8月3日,刘万平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
局对他的处罚裁决。

    榆林中院二审认为,刘万平对厂领导个人有意见,对企业经营有看法,本应通
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他却采取非法的方法和过激的言辞,其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
但被告对刘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显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诽谤的构成
要件必须是捏造事实,公安机关并未对刘万平张贴举出的问题真伪性进行查证,诽谤与否尚
未查清,不具备构成诽谤
罚由的法律特征。遂终审判决: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
判决;撤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对刘万平的处罚裁决。诉讼费由榆阳区公安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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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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