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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rissty (猫猫),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个法律初级问题 !!!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2:38:30 2001), 转信

  可以说法律即可容情,也不可容情。在打击违法犯罪问题上,法律是绝对不能容许
法律人士存在任何私人感情,而导致纵容了犯罪分子的违反活动,只有强有力的手段
才能真正做到警惕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法律也是为了教育人们懂法守法的,在这
方面就需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所以法律需要容有感情的色彩。就像在某些案件中,
法官会考虑犯罪者的背景,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表现,从而给予适当的减刑。这些
就是法律中感情的体现,我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容情和不容情上做得算是比较好的。
至于你说的滥用职权的问题是干部的思想素质问题,不能怪罪于我们的法律,虽然我们
的法律是不完善,所以给了别人漏洞钻,但是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创立的时间短,可以
理解。法律是全国人民制定出来的,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是不能以个人或某些人的
意志为依据改变的,如果一个人真的触犯了法律,即使当地的人认为是无罪的,也不能
就直接裁定他是无罪的,最多只能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如果没
了强制性,那不是人人都可以违法咯,只要有人说他是对的就可以没事,那对受害者是
不公平的,更加不能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我们的法律也可以说是形同虚设。这样社会
会更加混乱,治安会更加不稳定,犯罪会此起彼伏,我们的国家就真的会如你所说灭亡。
秦国的灭亡是因为他的残暴不仁,他的法律根本不是为人民所设的,当然不会保护人民,
我们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不
同咯!!(呵呵,老土的说句)

【 在 SDU (纳兰容若)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不容情  和  法就是情
:         当你成为一个法官, 你会偏重于那边? 在下言行浮浅,请教了?
: (摘自某一篇文章)
:         在立法界和执法部门,经常听人堂而皇之地说----“法不容情”,如果是
: 一个十个酷吏这么说也就罢了,如果变成了公理变成了立法界和执法部门的共识的
: 话那是一个民族的悲哀,沈阳和上海的“汽车白撞法”就是立法的人明白张胆的说,
: “我立的法就是容不得小民的人情”。着实悲哀 !
:         从法的精粹上讲,法是保护公民的利益的,目的是制止少数人的不正当非法
: 的行为侵害他人的权益,主要是防止违法犯罪,挽救可能变好的罪人. 如果说是一个
: 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的话,那么有公众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很可能利用手中的职
: 权做威做福去谋求部门和私人的利益去乱收费,法应该是从习惯法中、从民俗中、社
: 会道德中公义中概括而来的,它代表的公理和所有的公民人情,法就是情,是所有公
: 民的人情。 或许说, 当法律上或者从道理上似乎是有罪时,如果当地居民认为是无
: 罪的话(有时是有功的),应该以当地居民的意志为准.
:         最后说,秦朝为什么会统一中国?是卫鞅的变法,是法制。为什么会灭亡?
: 是法不容情。秦朝最后灭亡了,是水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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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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