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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圈圈非轩轩), 信区: CL
标  题: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性质及义务主体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7 13:14:40 2001), 转信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究竟是一种债,还是一种民事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笔
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具有双重属性。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债,是在肇事
者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义务人负有给付赔偿义务的法律
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且在相对人
之间发生,其具体内容又是关于赔偿的权利义务。因此,它完全符合“债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界定。

但是赔偿款又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赔偿
损失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这种民事责任方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法
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同时又是对受害人损失的
补救措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一)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

肇事者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人,因此,如果肇事者系机动车的
所有人,那其既是责任主体,又是赔偿主体。

(二)交通事故中的替代责任人,即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相分离

1、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雇佣人(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但
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则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占有人

机动车致人损害,应由其所有人、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一贯遵循
的规则。因而,致害物体的所有人、占有人是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
赔偿诉讼中的被告。

机动车共同共有人,因共同共有人内部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外
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共同共有人应成为共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义务主体之间对第三方的赔偿应承担按份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主体承担的认定非常明确,责任者之间对内应按责任份
额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对第三方而言,承担主次责任的责任者是共同侵权行为的
加害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审判
实践中,个别法院判决各侵权人之间按份承担责任,相互间不承担连带之责,侵犯
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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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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